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27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波罗牌、帕萨特牌和高尔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1月24日以后生产的波罗牌SVW7144GLi、SVW7144HLi、SVW7164JMi型轿车,2003年2月7日以后生产的帕萨特牌SVW7203APi、SVW7203BPi型轿车,2002年11月28日以后生产的高尔牌SVW7165ANi型和2003年3月6日以后生产的SVW7165BNi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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