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丰田牌威驰(VIOS)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279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丰田牌威驰(VIOS)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丰田牌VIOSGL-iECT、VIOSGLX-iECT、VIOSGL-SECT、VIOSGL-i、VIOSDLX-i型轿车,准予从2002年10月8日起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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