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风行牌轻型客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5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风风行牌轻型客车及系列专用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的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