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6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