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国税函[1999]61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附:《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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