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70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餐厅装修费用摊销年限的请示》(津国税外[2000]59号)收悉。关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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