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东南牌DN7161P和DN7161H2个型号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执行时间的通知
财税[2004]11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现对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东南牌DN7161P和DN7161H2个型号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执行时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4号)规定的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更正为2002年12月12日至200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