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7月24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手动档DC716316V、DC7163M16V型、在2003年2月26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自动档DC716316V、DC7163M16V型和2003年1月8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DC72012.0i型东风雪铁龙牌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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