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总局决定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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