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3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北京、江苏、广西、新疆、浙江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