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及其各种文书样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国际税务司),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
1.预约定价会谈记录(略)
2.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略)
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略)
4.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报告(略)
5.关于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的复函(略)
6.审核评估初步结论(略)
7.审核评估延期通知(略)
8.审核评估初步结论报审表(略)
9.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略)
10.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呈批表(略)
11.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略)
12.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的复函(略)
13.预约定价安排续签审批表(略)
1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变更报告(略)
15.预约定价安排工作联系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