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43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提高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效率,缩短发票比对周期,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08号)同时废止。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征收机关采集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区县级税务机关采集失控发票、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时限提前到11日;地市级税务机关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3日;省级税务机关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4日;国家税务总局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6日。

二、取消区县级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的采集和上传过程,改为地市级税务机关直接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器将数据提入本地稽核数据库。

三、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数据清分完成后立即上传异地发票等数据,然后再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新规程的转发、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数据采集质量,减少操作失误。

附件:1.名词解释(略)

2.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表证单书(略)

3.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三级(地市、省、总局)工作图(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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