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有关文件效力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07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是依据200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059号)相关部分条款的修订,两个文件间相互依存,互为补充。为了避免税务行政执法产生歧义,现明确国税发[1998]059号文件中没有被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修订或废止的条款及附件仍然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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