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8]19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3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更名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附件:1.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略)

2.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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