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25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夏、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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