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650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高桉树木片出口退税率的请示》(粤国税发[1997]297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出口桉树木片6%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桉树木片不属农产品征税范围,且在实际执行中一直是按17%税率征税的实际情况,我局意见:桉树木片属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对出口桉树木片(不包括碎木片)可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批复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2月31日之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已退税不予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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