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23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2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关于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中有关“技术合同必须经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是对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相关规定所作的重申和强调。因此,有关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应按《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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