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852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为支持中国机车车辆的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给予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免征200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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