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373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出口的国产货物是否准予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总局决定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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