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95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广东省国税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经营出口商品类别范围内非自产产品出口能否退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能否退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总局不同意对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非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