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河南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62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