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河南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62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