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检局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发[1994]41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交通部:

你部交财函[1994]228号《关于请求免征船舶检验局所得税的函》收悉。考虑到原国家税务局函发[1992]9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国船检局所得税的函》中规定,“八五”期间,对中国船检局及其所属分局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继续执行。免税期满后,如无另行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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