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2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2月17日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