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2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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