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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