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80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目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国税函[2008]44号印发)修订后的表样,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上述报表使用A4型纸,由各地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上述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做好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略)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略)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略)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略)

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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