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183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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