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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