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17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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