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20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