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95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清遵照执行。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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