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6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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