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187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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