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9]26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将你区的煤炭(不含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为每吨3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