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057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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