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第043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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