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15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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