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件,税务机关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二、跟踪管理期内,涉及2008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应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做好分析、评估工作。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转让定价跟踪管理监控机制,对于在跟踪管理年度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签署之前,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转让定价调整方案,对企业的关联交易实施跟踪管理,防止企业利润下滑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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