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第458号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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