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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