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9】第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报道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 技术支持 安宁慧祺商务服务中心
  •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杨家园68号2单元501室
  • 办公电话:0931-8478128
  • 传真:0931-8478128
  • 邮编:730030
  • Email:lizhiyong3000@163.com
  • QQ:394458258
  • 陇ICP备0700240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