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9】第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报道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