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2001]第073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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