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7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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