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1]第145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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