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2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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