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2]160号
注释:条款失效,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式样印发给你局,请据此式样及有关规定印制。本表自2002年3月1日起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日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式样(略)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