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8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

附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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