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3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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