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条件新旧政策对比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对比分析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不变(只是在文件中出现的位置不一)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获取核心技术的时间不做限制,删除了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取方式。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科发火〔2016〕32号附件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对科技人员的学历,以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不做限制。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调整为5%,其他档次比例不变。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调整比较方式: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创新能力评价具体见后续出台政策规定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对前一年内安全,质量,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规定。具体后续应该有详细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新旧政策对比

流程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对比分析

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

程序无变化(相关自我评定根据新政策)

提出认定(提交资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对企业职工学历无特别要求

2: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

3: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增加专家抽取方式随机性

认定公示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公示日由原来你的15个工作日期改为10个工作日

后续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未体现高新复审申请,新增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新旧政策对比

管理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注意事项

后续不符合高新条件管理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注意细微变化

发生重大变化管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发生重大变化后报告日期改为三个月内

取消高新资格的情况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已认定高新被取消资格发生重大变化。(详见黄色部分)

新增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新增检查方式

新增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新增整体迁移管理

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新旧对比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对比

电子信息技术

电子信息

具体见附件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

具体见附件

航空航天技术

航空航天

具体见附件

新材料技术

新材料

具体见附件

高新技术服务业

高技术服务

具体见附件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新能源与节能

具体见附件

资源与环境技术

资源与环境

具体见附件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具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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