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09]65号:税收政策助推动漫产业发展
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由此,国家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动漫产品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喜爱的文化产品。中国有3亿14岁以下儿童,超过了美国总人口,可见动漫产业在我国的市场之巨大。但是与此不相对应的是,我国的动漫产业由于专业编剧人员太少、动画剧本酬金低廉、受众群幼稚化倾向等多方面原因,出现了动漫产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和不断发展的市场需求之间还有很大差距,与动漫产业发达的国家差距更大。
由于我国动漫产业刚刚开始发展,且动漫产业具有前期投入很大而且看不到任何成果的特点。为了推动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制定了很多相关扶持政策。现在我们共同分析一下,国家在税收方面对于动漫产业有哪些具体规定:
最早关于动漫产业的具体税收规定,是2005年3月29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此文件规定: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等。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包括:……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其后是在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此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具体政策措施等等。随后湖南、福建等各省份陆续制定并下发了扶持动漫产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2008年12月18日,为进一步规范动漫产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 [2008]51号。此文件规定: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漫画创作企业;动画创作、制作企业;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包括: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此外,还明确了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2009年06月04日,下发了《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 号。此文件对于《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进行了补充,规定:《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所称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申请动漫企业资格,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并加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公章;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此外,还给出了《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从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关于动漫产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已经执行了五年。并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已经作废。各地对于动漫产业的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口径及程序不统一的问题。
为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65号。由此,国家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增值税方面
自主开发的软件将获得增值税即征即退待遇。通知指出,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并对退税数额的计算给出了一个新的方式: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此表述方式不同于以往,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企业所得税方面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如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营业税方面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一系列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这些劳务包括: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
进出口方面出口上,动漫软件的出口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进口环节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动漫产业财税政策总结
基本概念
动漫产业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自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动漫产品
1. 定义
所称动漫产品包括:
(1)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2)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4)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5)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6)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2.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3. 重点动漫产品
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
(二)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动漫企业
1. 定义
所称动漫企业包括:
(1)漫画创作企业;
(2)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4)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5)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6)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2. 动漫企业条件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 重点动漫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优惠享受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间接税
增值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自2000年6月24日起~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营业税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地税发[2008]90号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是指: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含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号
关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进口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予以抵扣,
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出口退(免)税
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所得税
软件企业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2号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及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具体内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号
(1) 优惠内容
(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
(二) 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43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含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
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 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号
文化事业
(1) 文化事业单位改制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丈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34号
(2) 新办文化企业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 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丈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第001号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 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提醒】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免征所得税,继续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告2007年第27号
四、综合类
25动漫产品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动漫产品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不包含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游戏、玩具等衍生产品。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07年第99号
《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