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6]5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

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厅、局《关于对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油气开采企业适用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请示》(鲁财税[2005]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省境内的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油气生产企业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下发前,执行与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相同的资源税税额,因此,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在山东境内的全资和控股的油气生产企业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均应比照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油气现行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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